(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zhí)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述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這種情況下,原本有條件不羈押的自由就沒有了。辦案機關可以將其拘留,通常情況下,辦案的公安機關會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六、取保候審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那么,是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了就意味著案件結了,犯罪嫌疑人就沒事了,成了自由人了?回答是否定的。雖然,不排除存在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的時候被不予批準,改為取保候審的。但是,取保候審不等于案件已經結了,公安機關也不能停止案件的偵查。只有經法定程序確實不能證明被取保候審人不構成犯罪的,辦案機關才會銷案,也就是案子結了,沒事了。
被取保候審人還是擔心因為曾經被抓,擔心留下“案底”。其實,“案底”不是一個法律名詞,其意思應該指的是當事人留下犯罪記錄。一個人一旦留下犯罪記錄,其人生軌跡就將發(fā)生改變。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因此法院取保候審后多久開庭宣判(取保候審就等于結案了嗎?),只要案件未進入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未經依法審判確定為有罪且生效的,當事人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也就是俗稱的“案底”。
是不是所有已過訴訟時效的案件都不再追訴了呢?
---不是的。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二十條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過二十年追訴期限的,不再追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9 月 18 日,央視今日說法播出了一個犯罪嫌疑人郭某被取保候審 30 年之后,照樣被抓獲歸案的情形。案情如下:
1990年12月,河南省發(fā)生一起命案,該起命案有兩個死者,他們是谷氏兄弟。尉氏縣辦案民警對這起案件進行了還原,1990年12月3日,甄安民、王建忠等人見財起意,劫持了谷氏兄弟,并將他們殺害。1990年12月23日,尉氏警方將潛藏多日的郭海亮抓獲。由于沒有同案人相互指認,而郭海亮又始終不承認行兇時自己動了手,這起案件就變成了懸案。30年后,案件迎來了轉機。 (《今日說法》 洗不白的人生)
案中的郭海亮 1991年初被取保候審的 30 年后,照樣還是因為同案犯的指認將其抓獲歸案。
所以,取保候審是否意味著案結事了,還要看具體案件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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