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開庭后多長時間宣判?
1、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后二個月以內宣判;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3、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4、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5、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6、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8、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刑事起訴后多久開庭?,可以延長三個月;
9、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10、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二、延期審理:
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
2、根據《刑訴法》第168條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另外,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4、綜上所述,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準最長為2個半月;
5、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
6、訴訟案件經批準,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于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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