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的種類
我國拘留制度按目的分為兩類,即懲罰性拘留和強制性拘留,其中行政拘留屬于懲罰性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屬于強制性拘留。
二、拘留的區別和特點
(一)行政拘留
1.定義: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2.適用情形: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
3.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4.救濟途徑: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不停止執行。
(二)刑事拘留
1.定義: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2.適用條件:(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
3.期限: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4.救濟途徑:對于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此時委托律師就尤為重要,根據情況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司法拘留
1.定義:法院針對那些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如何區分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對妨害訴訟活動,例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行為,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
2.適用情形:妨害訴訟活動。
3.期限:不超過15天。
4.救濟途徑: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