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哪些?
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一)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體、主體、主觀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差別,后罪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盜竊、搶奪真實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后加以變造、買賣的,或毀滅買賣的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應當如何定罪?由于行為人先后觸犯兩種犯罪,而兩者犯罪又具有牽連關系,因此應按牽連犯的原則論處。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
(1)侵犯的客體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對象是一定的公私財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后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并罰。
盜竊國家機關公文的行為,顯然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特別是國家機關的公文還可能存在一定的秘密性,這種情況下還可以造成嚴重的失泄密事件,相關情況可以基于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和情節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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