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哪些?
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非法是指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生產、銷售或者雖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生產、銷售但擅自超計劃生產、超范圍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偵查、保衛工作的專用工具,其生產、銷售均由國家安全部門嚴格控制。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在法律上屬于一般禁止的事項,因此除非已有國家安全部門明確的指定、批準,原則上均屬于非法生產、銷售。實踐中對于涉嫌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人必須提供其生產、銷售行為已經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不能證明其行為為合法的,應當認定其為非法生產、銷售。值得注意的是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是否屬于非法行為的證據規則不同于一般案件,這是因為專用間諜器材的生產、銷售除經專門特許外,均為非法,即國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國家安全部門指定、特許專用間諜器材生產、銷售是不同于其他行業管理的,其指定、特許行為一般是不對外公布的,所以,行為人不能提供國家安全部門指定、批準的證據,本身就說明其行為是非法的;同樣,即便經過指定、批準的,如果其行為超出指定、批準范圍,超出部分仍應認定為非法,非法生產是指未經批準,運用各種手段加工、制作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實踐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設計加工,如設計加工竊聽裝置;自行編制,如編制一次性密碼本;組裝,如購買電子元器件組裝竊聽裝置;改裝,如把一般民用電子設備改裝成電子截聽設備等,不論行為人采取何種手段,只要從無到有地制造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設備經過改造變為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就構成非法生產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只要行為人生產的產品屬于國家安全部確認的專用間諜器材,即使其產品質量、性能低于合法生產的專用間諜器材,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銷售是指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專用間諜器材或者向沒有法定使用許可手續的單位或個人出售專用間諜器材的行為。為了出售而走私、購買專用間諜器材的,以非法銷售論。但如果走私專用間諜器材達到走私罪標準的(偷逃應繳稅額在50000元以上),應作為牽連犯比較兩罪分別可能判處的刑罰,從一重處斷。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否必須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則不必過于苛刻,只要行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的,一般就可以認為構成本罪。
二、非法使用竊聽專用器材罪的認定標準是哪些
1、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
2、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在于:后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為人是為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于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為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并罰。
在我的日常生活當中,對于公民的隱私來說是需要保護的,同樣的國家的一些情報和隱私也是需要嚴密的保護,如果非法的銷售專用的竊聽器械,將會構成相關的犯罪行為,必須要對此進行處罰。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非法銷售專用竊聽器材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哪些?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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