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放任過錯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不過,公安機關進行訓誡時,不像適用刑罰,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書上,通常是當面進行勸導。
2、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進行賠償。
并且,受害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去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另行提出訴訟,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后,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積極履行賠償責任。
具體地,對人身傷害要賠償以下幾項: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3、后續治療費;
14、住宿費;
15、誤工費;
16、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然,未成年人犯罪,給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監護人進行賠償時,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爭議較大難以處理去起訴的。
二、未成年人殺人是否可以判死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4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刑法規定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這個年齡段的少年, 一般說來 ,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認識能力,能夠辨別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為。因此,刑法僅僅要求他們對少數幾種容易識別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承擔其他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
二是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已滿16周歲的人,體力和智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對事物的是非善惡已經有了完全的辨認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也有了完全的控制能力,因此,應當對自己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 權利,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胎兒脫離母體,能夠獨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權利,任何人也不能非法剝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 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衛行為、人民警察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三、如何計算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的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監護人應承擔的責任,刑事責任年齡一律按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并且應自行為人出生的年月日起按日為單位計算實足年齡。即“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包括該周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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