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發生交通事故后,對于受害人或受損財物未做必要的搶救或處理或未按規定向公安機關報警,擅自逃離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無法確定和追究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對肇事情況不明知,而駕車繼續行駛,這種情況下交通肇事逃逸后被捕判幾年,行為人所謂的“逃逸”在行為人的主、客觀上無非是正常行駛行為的繼續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法律咨詢:
交通事故:致一對老夫婦一死一傷;男(重傷):80;女(死亡):73肇事車輛逃逸,后被逮捕問題1:肇事人能判幾年?問題2:被害人家屬能要求什么補償?
律師解答:
肇事者的法定刑是3-7年,被害者家屬可以主張1、死亡者可以主張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2、重傷者:醫療費、陪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必要的營養費,構成傷殘的話,還有傷殘賠償金。
相關法律知識:
交通肇事罪逃逸情節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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