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是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應該作證,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是有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怎么辦?原因有哪些?
一、證人拒絕出庭該如何處理
1、對拒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采取相應的法律制裁。
2、對證人實行切實有效的司法保護。
3、對證人出庭作證所導致的經濟損失要給予補償。
具體補償項目包括:誤工費;交通費;外地證人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無固定工資收入人的勞動收入損失。至于具體的計算訴訟法,各地可以參照本地區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生活水平制定專門標準。
4、對公民加強法制及素質教育,提高其出庭作證的自覺性。
二、在刑事訴訟中為什么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
在刑事訴訟案件審理中,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刑事訴訟案件涉及刑事,刑事案件是犯罪案件,有很大的比例是涉及人身傷害等類型的案件。很多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是害怕被報復或者是其他傷害行為,特別是一些涉及權利類型犯罪以及集團、恐怖類型的犯罪,證人出庭作證相關信息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知曉,引發報復,因此,很多人為了平安,會選擇遠離。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證人保護制度,但是還是在范圍上較為狹窄,存在問題。
2、證人出庭作證程序繁瑣,影響工作和生活。證人出庭作證需要根據案件開庭時間對自己的工作做出調整,還會影響生活,有些人為了作證需要到其他地方,這樣的話不僅耽誤工作,還需要支出路費、餐費以及住宿的費用。雖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證人因為作證支出的交通費、就餐費以及住宿費會由政府財政給予支持,但是并沒有誤工費的說法,只是要求單位不得扣工資等,還是不能真正解決證人的作證費用問題。
3、社會輿論對于證人出庭作證的認識并不全面,法治觀念有待提高?,F代社會的社會輿論對人的影響巨大,證人并不僅僅只有被害人方的,被告人也有權提供證人作證,但是先現在的很多時候,很多人會憑著一時的主觀好惡評價一件事,就會認為為被告人作證的人也是壞人,會對該名證人造成很大的心理上的壓力。究其根本,還是在法治意識上太過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確認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證人不愿意出庭作證怎么辦?,久而久之,越來越多的人就都不愿意出來作證了。
訴訟過程中,一旦證人拒絕出庭,其實對當事人訴訟的主張影響是很大的。畢竟證人出庭作的證言,屬于直接、言詞證據,雖然不是能直接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但是也有一定的證明力,再加上提供的其他實物證據,形成了證據鏈的話,那么實際的效力也是不容忽視的。所以證人出庭作證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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