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妨害公務罪怎么樣算造成嚴重后果
妨害公務罪中的造成嚴重,這里的嚴重后果,不僅指行為人的行為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造成重大的傷害,還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國家工作人員的行動失敗,而后產生的其他附帶嚴重后果。
例如,行為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為、捆綁行為等。如果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應按想象競合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一個行為,數個罪名,想象競合)。
這些行為后果都是屬于造成了嚴重的后果。
例如,當國家公務人員在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時,行為人(不是拐賣等人員)運用暴力等手段阻止國家工作人員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導致解救行動失敗,并且別拐賣的婦女、兒童身體受到了重大傷害或者死亡的,這也是屬于造成嚴重后果。
二、妨害公務罪表現的幾種形式。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2、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造成嚴重后果的。
行為人必須是采取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方法。如果行為人并未采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為,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此種行為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妨害公務罪中的造成嚴重后果很廣,這是法官在一定標準下的自由裁量權,根據具體情況看是否是造成嚴重后果。每件妨礙公務的行為其造成的結果不同,其是否是造成了嚴重后果要根據,國家公務人員在做什么,妨礙行動導致了什么樣的結果來決定。有可能在這件上一樣的行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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