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罰規定是怎么樣的?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其中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屬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國家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對于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顯然是對國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嚴重侵犯。
(二)客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1、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是指土地管理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規。如《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出讓國家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的通知》、《城鎮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
2、必須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認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埋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三)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公民、單位在采取支付土地出讓金的等的合法方式,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之后,是需要到相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登記成功之后,就可以獲得土地使用證。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若是想要實施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行為,是需要向受讓方出示土地使用權證的,對于不能提供此證件,就實施的轉讓行為可能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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