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定什么罪
1、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2、故意殺人罪量刑標準如下:
(1)、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2、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3、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聚眾斗毆可以判處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規定,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現,積極賠償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適用緩刑:
1、過失犯罪的;
2、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
3、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
4、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
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
6、初犯、偶犯;
7、未成年人、聾啞人、盲人或者年滿七十周歲的老年人;
8、民間糾紛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
9、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
10、其他可以適用緩刑的情形。
聚眾斗毆的行為已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如果因此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的,那么是會直接按故意殺人罪來進行處罰,所以,執法人員在定罪時也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確定,不同的犯罪情形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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