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吸毒是刑事犯罪嗎?
1、單純的吸毒不是刑事犯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2、吸食毒品不是屬于犯罪的行為,吸毒毒品只是對自己的人身進行損害,并不會造成其他人損害或者對社會造成危害;
但吸毒后做出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時,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二、有吸毒行為的是否要被強制戒毒?
1、有吸毒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才會被要求強制戒毒。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1)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2)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3)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三、涉毒犯罪有哪些特點?
1、涉毒犯罪的特點包括毒品犯罪的范圍非常廣,而且毒品犯罪多發;新型毒品犯罪突出等。
(1)毒品犯罪的范圍非常廣,而且毒品犯罪多發
數據表明,毒品犯罪以前主要是在沿海的發達地區多發,比如青島、煙臺等地,不過隨著交通的越來越便利,毒品逐漸流入內地或者偏遠地區,內地的毒品犯罪也增多了,毒品犯罪向全國各地逐漸蔓延,淄博、臨沂等地逐漸成為了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發地區。
(2)毒品犯罪大幅度發展
很多毒品犯罪都是初犯,涉案人員每年都在增加而且越來越呈職業化、團伙化發展,多數販毒人員以前并沒有販毒史,也沒有販毒方面的處罰,無疑說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員大幅度增加,犯罪分子分工明確,從一開始的個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團伙犯罪、集團犯罪演變。
(3)新型毒品犯罪突出
如今毒品數量越來越大,而且純度也越來越高,傳統毒品因為很多的原因在毒品犯罪中所占的比例如今已經不到三成,合成毒品像冰毒等成為了毒品犯罪的主流。
(4)毒品來源和涉案更加的集中
很多大型的毒品犯罪是能夠查清毒品來源的,從而有更多的證據證明這些毒品的來源地和目的地,販毒人員在一般情況下就是把毒品從某一個地方購買后在運輸到另一個地方販賣,多數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運輸販賣毒品。
2、販賣毒品的情形
(1)毒品買入后轉手賣出,從中牟利。這是罪典型的販賣毒品的行為。
(2)自己制造毒品又銷售的。這種行為沒有前續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在現代科技條件越來越發達的情況下,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也變得越來越多起來,特別是“冰毒”的技術變得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也越來越多,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銷售的行為也越來越多。
(3)將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拾得、儲存等非交易方式獲得的毒品出賣牟利。這些情形是販賣毒品的特殊情形,比較少見,但是我們不能把它們排除在販賣毒品的情形里。
(4)以毒品易貨,即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或者其他貨物。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這第(4)(5)種情況在內地的毒品市場里比較少見,但是在毒品交易泛濫的毒源地則在很多的時候存在著。
(6)賒銷毒品。賒銷毒品通常表現為兩種方式:一是賒給其他毒販,待其賣出后再付款,二是將毒品賒給一時無錢的吸毒人員,待其設法弄到錢后再付款或以物抵債。這種情形不存在有爭議的問題,僅僅是典型販賣的另外一種形式。
(7)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從中牟利,均以販賣毒品的共犯論處。
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吸食毒品罪,單獨的吸食毒品行為不屬于犯罪,但可以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者強制戒毒措施。若是實施了販賣毒品等的行為,則有可能會構成犯罪,若是還存在吸毒是刑事犯罪嗎相關的疑問,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律圖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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