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工作室魏然
騙保行為如何處罰,我們討論一下
前不久小編在某地行業協會講課時,大家提到一個問題,現在很多騙保行為,尤其是車險的騙保行為,利用保險公司推出的快處快賠政策,走小金額騙保模式,構不成《刑法》198條限定的1萬元的立案標準,是不是就沒有約束和處罰的手段了呢?
隨著A6不斷的普及,大家都知道,根據《刑法》第198條規定,其刑事責任是: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個人詐騙金額超過1萬元的騙保金額夠不上刑事立案的標準,保險公司就拿你沒辦法了嗎?,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未達到1萬元怎么辦? 其實,除了刑事處罰,對于保險欺詐者還可以實施行政處罰和民事處罰。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保險詐騙行為法律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行政處罰
本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本條所列保險欺詐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所謂“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是指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尚未達到需要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的程度。但是為了達到懲戒違法的目的,對上述行為應當給予行政制裁。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21條的規定,對本條所列保險詐騙行為之一,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罰款。上述決定的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已納入新刑法,但其中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保險法在本條明確規定對保險詐騙活動,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然這種行政處罰可以是治安處罰,也可以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的行政處罰措施。
民事處罰
《保險法》第27條對保險詐騙行為的民事法律后果做了規定,即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據、資料或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賠償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上述3種行為之一的,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新法第43條第2款)。
總結一下,對于明確的騙保行為,如果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刑警無法受理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也可以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對欺詐嫌疑人實施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相信對部分騙保嫌疑人來說,還是很有震動效果的。 至于民事處罰,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費處罰,常見于壽險領域,車險似乎很少見,建議財險公司能夠利用好保險法賦予我們的權力,敢于對騙保者說不!
另外一點,隨著中國銀監會和保監會的合并,在銀行業非常成熟的征信體系也必然引入保險行業。騙保必然成為個人征信體系上一個抹不掉的人生污點,因此,隨著保險信用納入個人征信體系,騙保的代價將越來越大。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