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都有追訴時效,如果過了追訴時效的話,該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永遠逍遙法外了。刑法對于追訴時效的要求做了明確的固定我國刑法對于追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因為犯刑法的都是一些重大傷害的罪名。那么,我國刑法對于追訴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新刑法于2015年8月29日三審通過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實施。新刑法對刑事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依據法定最高刑的不同,追訴期限也應當不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下面就由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刑事追訴時效的相關知識。
根據我國刑法,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新刑法對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為了不錯過各類案件的追訴時效,為此建議不了解這方面內容的人可以來找專業律師了解更多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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