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老板的日常工作是電信詐騙,小伙仍受雇為其提供幫助……近日,普寧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詐騙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且追繳其非法所得及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據悉,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李某明知同案人莊某(另案處理)以撥打詐騙電話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受雇于莊某,通過使用插卡器實現一臺手機可以異地操作多個電話卡、利用手機APP搭建通訊設備等方式為莊某提供幫助,由莊某等人遠程控制,向群眾撥打詐騙電話實施詐騙,從中非法獲利。至被查獲,李某共使用70張手機卡按上述方式協助莊某撥打詐騙電話實施詐騙行為,從中非法牟利2萬至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撥打詐騙電話實施電信網絡詐騙,仍受雇于同案人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李某犯罪時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系從犯,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形勢嚴峻,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首部專門聚焦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領域的法律。該法的實施,將為反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協助他人電信詐騙,被告人獲刑一年五個月,給網絡電信詐騙予以一拳重擊。
對此,法官提醒,根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采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電信詐騙分子的違法成本提高了,任何人切莫以身試法。
【記者】陳婷婷
【通訊員】吳靜怡 林昭儀 方銳珊
【作者】 陳婷婷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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