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時間、立刻、馬上。案件發生后,在家人被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取保候審)時,及時請律師介入是比較好的時機。
(一)偵查階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二)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個階段里,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如居留證,逮捕證等等,同時審查這些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律師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察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夠正確,偵察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為,偵察機關未注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
律師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接觸、磋商、研討從而說服檢察機關對案件能有一個更加清楚的印象。偵察機關由于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于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 。
此時如果有了律師的參與,律師將從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與檢察機關進行研討,將會有利于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對偵察機關上報的案件先入為主。不僅僅要著眼于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情節。同時還會著眼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情節 。
如果案件確實存在較大的問題,律師可以全面的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建議退回偵察機關作補充偵察。這樣就可以盡最大的可能避免錯案的發生。而一旦形成錯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
(三)審判階段:
在這個階段里,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嫻熟的法律知識全面的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唇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鹿戰將全面展開。
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并將依據事實、證據、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律師則恰恰相反,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最輕,并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將依靠自己嫻熟的法律知識,雄辯的口才,敏捷的思維,捕捉每一個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并及時向法庭提出。此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他將是一個十分孤獨和被動的角色。
無論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還是案件的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聘請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的權利是很大的,體現在閱卷權、會見通信權以及人身保障權等各個方面,但是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辯護律師發揮作用的方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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