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拘留37天后會怎樣
如果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那么會釋放。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
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準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
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
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二、刑事拘留會不會留下案底到底
不會留下案底。
1、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要遵循以下的幾個程序:
2、人民檢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應首先審查拘留對象是否符合上述兩種條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強制措施防止社會危害性發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3、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一)拘留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二)拘留的執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當事人如果觸犯了刑事法條就會第一時間被刑拘,對于刑事案件拘留37天后會怎樣就需要結合執法人員是否查找到有犯罪的證據來確定,證據不齊全會被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證據齊全會對當事人逮捕并把案件移交給法院,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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