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為刑事犯罪如不服怎樣辦
經法院判決有罪后,當事人不服有罪判決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刑事訴訟的證據可以是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證據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所以當事人對法院有罪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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