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罪與逃匯罪的區別
1、犯罪客觀表現不同。逃匯罪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入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的行為,而非法經營外匯則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情節嚴重的行為,有3種行為方式: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非法買賣外回20外援以上的活非法所的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其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的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為造變造金融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50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輝100萬美元以上或違法所得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犯罪主體不同。逃匯罪主體僅限單位,是純正的單位犯罪。而非法經營罪主體可為單位可為自然人。
3、定罪要求不同。逃匯罪要求數額較大的數額犯,而非法經營罪以情節嚴重為必備要件,是刑法理論中的情節犯。通常認為此處的情節嚴重之非法買賣外匯數額巨大或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多次非法買賣外匯或非法買賣外匯嚴重沖擊人民幣匯率穩定的或非法買賣外匯造成惡劣之國際影響的活給國家人民利益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等等。
二、非法經營罪該如何認定
1、本罪的刑事違法性與其行政違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非法經營者必然違反有關的工商法規、沒有行政違法性就不存在刑事違法性。
2、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3、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綜上可知,非法經營罪與逃匯罪的區別主要是在三方面,包括犯罪客觀表現、犯罪主體以及定罪要求,其實除了這些,他們在最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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