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和慣犯有哪些區別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所謂慣犯,是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和揮霍的主要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行為的犯罪。
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
1.行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條件,而慣犯則不存在這種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慣犯,無前科的而屢次實施犯罪的,同樣可以成立慣犯;
2.慣犯反復實施的必須是同種犯罪,而累犯則沒有同種犯罪和異種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須為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而慣犯則無此要求;
4.在主觀方面,累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間接故意。慣犯實施犯罪行為所持的心理態度則只能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實施犯罪,不能成立慣犯;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多,而構成慣犯的犯罪種類僅限于盜竊、賭博等罪。
二、累犯包括哪些類型?構成累犯的條件是什么?
在我國的刑法規定中,累犯包括兩種類型。一種累犯叫一般累犯,另外一種叫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所謂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過上述的定義,我們可以總結出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前后兩罪皆為故意犯罪。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前后兩罪有一個是過失,則不構成累犯;
2、前后兩罪被判處的刑罰必須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三種刑罰種類。
3、后罪發生在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注意這里的執行完畢指的是主刑的執行完畢而非附加刑的執行完畢。此外,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
(二)特殊累犯。所謂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國《刑法》第66條規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何一類罪的犯罪分子。
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同樣可以知道,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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