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迫勞動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的單位。
(二)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已為我國憲法所明定。
所謂國家勞動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勞動法》及其系列配套規章的規定,依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包括用人單位)不得侵害。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如施以傷害或以殺害、傷害進行威脅等,強迫他人勞動。
所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法,是指采取監視、禁止出入等方法而將職工限制在一定的場所、區域內強迫他人勞動。
所謂強迫職工勞動,是指違背職工的意志,迫使其進行勞動。至于勞動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3、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采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惡劣的;等等。
二、強迫勞動罪的一罪與數罪問題
實踐中,行為人在強迫職工勞動中,如果對職工又實施了其他故意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侮辱等行為的,對行為人應當實行數罪并罰。如果行為人以強迫勞動為目的,職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殺,行為人對此結果有過失的,對行為人應按本法第232條的情節較重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此種情形可視為強迫勞動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強迫勞動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于經濟組織。實踐中,對于機關、事業單位或團體強迫招用職工勞動的,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本罪構成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且是違背職工的意志,強迫勞動的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使用這種法定的方法,只是對職工進行嚴格要求,或者職工自感超時間、超負荷地勞動,用人單位并未對其強迫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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