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零點八克不會判死刑,但是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販賣毒品罪量刑標準《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二)販賣毒品方式販賣毒品的行為多種多樣。
下列行為應屬于販賣毒品的行為:
(1)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8)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員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我們國民一直牢記著鴉片戰爭時期的悲壯慘烈,毒品害人一直是眾所周知的,政府對吸毒、販毒等行為一向是嚴加打擊,但是總有犯罪分子利欲熏心,無視法紀,不斷地在挑戰法律的底線,雖然微量的販毒不足以判死刑,但是對于任何觸犯法律的行為,國家都是不能容忍的,希望大家不要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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