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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大部分人來說應該不會去了解追述時效這個法律知識,但對于犯罪分子來說確實很重要的知識。那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是什么呢?接下來由五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以下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
追訴時效及追訴期起算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追訴時效有以下四種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后不再追究。這里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法律對某一種犯罪規定的最高刑,而是某種犯罪中與犯罪行為基本相適應的某一檔刑罰的最高刑。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里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的追訴時效特別規定了例外情況,主要是考慮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有些是罪惡深重、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影響巨大,對犯罪分子不追究不足以平民憤,所以規定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刑法第89條規定,追訴期限的起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1、一般情況下追訴期限的起算時間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
2、犯罪行為處于連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就是說,犯罪分子連續實施同一罪名的犯罪(犯罪分子在一定時期,以一個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追訴期限從其最后一個犯罪行為實施完畢時開始計算。
3、犯罪行為處于繼續狀態(犯罪分子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接連不斷的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訴期限從后罪的犯罪行為完成或停止之日起計算。這里對前罪和后罪是什么犯罪沒有限定,無論重罪還是輕罪,前后兩罪是否同一罪名,只要再犯新罪,前罪開始計算的追訴期限就中斷,而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二、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時效中斷
1、中斷概念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2、中斷舉例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行為人在前罪的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表明其并無悔改之意,前罪所體現的人生危害性并沒有消除,從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出發,因而對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例如,行為人于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強奸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
三、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時效延長
1、延長概念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追訴時效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
2、延長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一)《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二)《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控告。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應當立案”是指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公認的刑法理論,被控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對其進行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
以上就是五律網小編為您帶來的關于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的相關解答,就是說,刑法對該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規定的刑罰,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如果您還有什么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聯系我們五律網平臺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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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刑事案件找關系有用嗎
找關系真的有用嗎?許多當事人在尋找律師咨詢的時候,都會很糾結的一個問題。筆者曾經在辦理一個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為證據原因沒有認定為黑社會組織成員,但是以故意傷害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提起公訴。由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比較好,本著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我們決定給被告人進行認罪認罰程序。
根據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該程序要求被告人簽署具結書,具結書上會給出量刑期間或具體刑期。
我們與律師在電話里面溝通了相關事宜,之后我們的領導接到上級機關一名領導打過來的電話問能不能給這個被告人刑罰再輕一點。在看守所簽具結書時我問這位律師是不是找關系了,該律師承認了。
由此引申出一個問題,在刑事案件當中找關系到底有沒有用?不可否認的是中國是一個關系型社會。生活?我們遇到什么事的時候,第一反應都是找關系解決,因為這種方式成本最小。尤其是在政府職能不完善,辦事程序比較繁瑣,個別公務員工作作風不正的今天,辦事最快的方式有可能就是去找關系。
然而就筆者的個人辦案感悟而言,在刑事案件中找關系是存在一定風險。簡單的來說什么是關系?關系是指有權力的人在不影響自身利益的情況下為他人牟取利益的一種行為,而這種行為是有前提的,就是不違背權力人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牽扯的是罪與非罪,公平和不公平,甚至是生與死的問題,在這個問題面前所謂的關系,有的時候確實起那么點作用,無非就是少判一兩個月刑期或者說是案子進程快一點,但絕對不至于把無罪的弄成有罪的,把有罪的都成無罪的。
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實踐當中也存在顛倒黑白的極端案例,但這樣的案例確實是個例,大多數存在于那些落馬的官員干涉司法的案件或者政治案件。
能幫的忙一定是順水人情,政策允許,法律容忍的范圍內,社會矛盾已經解決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事情已經基本擺平,基本如此。因為辦案人首先要考慮的是自身的責任與安全,尤其是在司法責任終身制實行的當天。
法律語錄:
1、疏法勝于密心,寬令勝于嚴主。——呂坤
2、法律不負殺人的責任,也就像這責任不應該使槍刀擔負一個樣。——沈從文
3、法律是講道理的,而不是講情面的。——亞里士多德。
4、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
5、法律是一種強制性秩序。——凱爾森
6、假如沒有法律他們會更快樂的話,那么法律作為一件無用之物自己就會消滅。——洛克
7、國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貴。——日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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