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搶劫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搶劫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與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對他人造成財產上的損害雖然一般出于希望心理(不排除例外情況下存在放任心理),但對侵害他人人身權利的結果,則可能持放任態度。為索取到期合法債務而使用暴力的,不成立搶劫罪,視情形成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罪。
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實施暴力行為,暴力行為致人昏迷或者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走財物的,不成立搶劫罪。例如,以強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婦女昏迷后發現了財物進而取得該財物的,不管強奸行為是否既遂,均應認定為強奸罪與盜竊罪。
但是,行為人出于其他故意,于正在實施暴力、脅迫的過程中(暴力、脅迫沒有結束時)產生奪取財物的意思,并奪取財物的,則成立搶劫罪。此外,行為人以其他故意對被害人實施暴力后,為了獲得財物,而實施了新的暴力、脅迫的,成立搶劫罪。例外情況是,根據《刑法》第289條的規定,在實行聚眾行為過程中,毀壞公私財物的,即使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對首要分子也應認定為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屬于行為犯,只要是行為人實施的搶劫行為的,那么無論是否取得財物或者是取得財物的數額大小是多少,都會被認定為搶劫罪,搶劫罪一般會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有法定刑加重情節的,那么就會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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