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正確把握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1、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區別在于是否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為故意。
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也構成殺人罪(未遂)。
2、分清故意傷害罪與過失致人重傷罪的界限。
過失重傷罪在主觀上是過失的,而且法律要求必須造成他人重傷的結果才能構成犯罪,而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使致人輕傷,也構成故意傷害罪。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不一定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情況,如《刑法》關于強奸婦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規定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規定等,這些都屬于《刑法》的特殊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原則,《刑法》有特別規定的,一律適用特別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什么?
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是同時滿足故意傷害罪的客觀、客體、主體、主觀要件。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應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為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為是為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范時,才構成犯罪。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要件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于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所以,一般可按實際傷害結果來確定是故意輕傷還是故意重傷。故意輕傷的犯罪還存在犯罪未遂問題。但對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例如企圖嚴重毀容,并已著手實施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實際傷害,也應按故意重傷罪(未遂)定罪量刑。
有些公民可能會因為想要報復他人,就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如果傷害行為導致他人毀容,且經過鑒定之后,發現被毀容者受到的是輕傷以上的處罰,那么實施故意傷害行為的人就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若故意侵權行為導致他人死亡,有可能會被認定犯了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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