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故意殺人是死刑嗎?
1、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不一定會被判處死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殺人罪情節輕重的認定:
(1)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
(2)殺人手段
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3)犯罪后果
如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后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4)社會評價
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群眾對被告人行為作出的社會評價。
二、故意殺人罪未遂如何認定?
認定殺人未遂,需要特定的公民確實已經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但是因為非主觀的原因導致犯罪案件未呈現出犯罪既遂的狀態。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是否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關鍵特征。認定著手實行犯罪與否的有效辦法,是將犯罪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加以區別。前者的本質與作用是為分則犯罪構成行為的實行與完成創造條件,為其創造現實可能性;后者的本質與作用是直接完成犯罪,變預備階段實現、完成犯罪的現實可能性為現實性。根據二者的區別與聯系,結合具體犯罪及案件情況,就可以正確認定著手實行犯罪與否。需要指出的是,在具有雙重實行行為的犯罪中,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共同構成該罪的實行行為,對這類犯罪而言,應以行為人開始實行手段行為為著手。如搶劫罪中,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脅迫等手段行為即應視為實行行為的著手,而不是犯罪預備行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來。
這是區分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主要標志。在存在既遂與未遂之分的三類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未完成”有不同的具體含義和表現形式:一是結果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發生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故意殺人罪以未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二是行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為未能完成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脫逃罪以在押人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未達到逃脫監禁羈押的程度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三是危險犯,以法定的危險狀態尚未具備作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破壞行為未能造成可導致交通工具傾覆的危險為犯罪未完成的標志。
認定犯罪完成與否應注意:
(1)所謂犯罪未完成是指具體犯罪構成所包含的作為犯罪完成標志的客觀要件尚不完備,而不是說沒能發生任何具體的危害結果。
(2)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完備,在時間上沒有任何長短要求,只要一完備構成要件就意味著犯罪既遂的構成。如,在押罪犯已經逃離出監獄大門但立即被抓回就認定為未遂。
(3)犯罪既遂是犯罪完成的標志,犯罪既遂后決不可能再出現犯罪未完成的停止形態,即犯罪停止形態具有不可逆轉性。如行為人破壞交通設施已經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傾覆的危險狀態,但行為人在交通工具尚未實際傾覆之前采取措施消除這一危險狀態的,也應認定為犯罪既遂,但對其后消除危險狀態的行為在量刑時應予以從寬。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態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這是區別犯罪未遂與犯罪實行階段中止的關鍵所在。所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具體含義:
(1)應當是阻礙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這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質的規定性。在實踐中,這種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①犯罪分子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質障礙、環境時機等方面對完成犯罪具有阻礙作用的因素;
②行為人自身對完成犯罪具有阻礙作用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體狀況、常識技巧等的缺乏或不佳狀況;
③行為人主觀上的認識錯誤,如對犯罪工具的性能、犯罪對象情況等存在錯誤的認識。
(2)應當是足以阻礙犯罪分子完成犯罪的原因。這是意志以外原因量的規定性。如果不足以阻礙犯罪分子完成犯罪,而行為人自動放棄的,不能認定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視為犯罪未遂,應認定為犯罪中止。當然,行為人對這些因素是否足以阻礙其完成犯罪存在錯誤認識的另當別論??傊?,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是以上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統一。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實施了故意殺人行為的公民,是有可能會被判處死刑的。除了死刑之外,法院還有可能會判處的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具體會被判處什么處罰,需要法院依法確定。但不管被判處的刑事處罰是什么,都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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