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
盜竊金額達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 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二、涉嫌盜竊罪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可以的,只有證據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盜竊金額達到多少立刑事案件,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盜竊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么?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如果當事人是第1次實施盜竊,盜竊金額不夠1000元的話,通常是不會列為刑事案件的,但在報案以后,確認是當事人實施的盜竊行為的,會對當事人進行治安拘留。所以,受害者認為不夠刑事立案標準的,也不能就不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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