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走私核材料罪的量刑規定是怎樣的
1、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情節較輕的,則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同時判處罰金;
2、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一般情節的,則可以判處行為人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判處罰金或者沒收個人財產;
3、自然人犯走私核材料罪,若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則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4、單位犯走私核材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的各種情形的量刑規定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私核材料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核材料。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采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核材料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核材料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蒙混過關;有的則是采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為。此外,走私核材料還有一些非典型行為,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核材料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核材料的;
(3)與走私核材料的犯罪分子進行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條件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于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在國際上,恐怖分子和黑社會集團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行為已不鮮見。由于核材料是制造核武器的核心原材料,核材料一旦用于犯罪目的,就會對人類和平和安全造成極大的威脅。走私核材料,不僅是對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的嚴重破壞,而且還侵犯了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和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安全,必須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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