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哪個嚴重?
性質都很嚴重,兩者沒有可比性。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體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2、客觀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主體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就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搶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從法律性質上來講搶劫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嚴重性是一樣的,故意傷害案件中造成受害人輕傷的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搶劫案件中并不是以搶劫數額作為定罪標準的,滿14周歲且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了搶劫行為的就會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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