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分為幾種傷害?
故意傷害分為輕傷、重傷和死亡三種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案件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
辯護人有以下權利:
(一)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且在會見時不被監聽。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準,才享有以上權利。
(二)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需要經人民法院、檢察院批準,才享有以上權利。
(三)辯護人有申請人民檢察院、法院調取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四)辯護人有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證據的權利。
(五)出現法定情況,辯護人有拒絕辯護的權利。
三、故意傷害案件中辯護人的范圍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其實,如果被犯罪嫌疑人故意傷害的話,傷情程度是必須要做傷情司法鑒定才能確定下來的。如果傷情鑒定報告上顯示的受害人是輕傷的話,根據實施故意傷害的原因,也不排除這樣的故意傷害案件,存在著調解撤案的可能性。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此時是需要按照我國《刑法》或者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處罰的。比如說已經導致他人身體非常嚴重的損害,就需要按照故意傷害罪來進行一定的處罰的,而故意傷害罪需要根據后果程度來進行不同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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