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規定故意傷害可以私了嗎?
故意傷害案件不一定可以通過私了的方式解決。
1、若故意傷害案件屬于治安案件,那么不一定可以私了解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若故意傷害案件屬于刑事案件,那么是可以私了的。
這是由于故意傷害罪是自訴案件,自訴人若是接受和解,侵權行為人一般不用再承擔刑事責任。根據自訴案件的特點,自訴案件一般可以“私了”,“私了”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和解或自訴人撤回自訴。為了實現“私了”,被告人在判決前應認真閱讀自訴狀,找出自訴人在自訴狀中指控的事實,分析這些事實是否存在,真實程度如何。如果指控的事實存在,而且已構成犯罪,有可能負刑事責任,那么,就應從思想上認真悔罪,向自訴人賠禮道歉,該賠償的賠償,并保證以后不再犯,力爭使自訴人撤回自訴。
二、故意傷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賠償后侵權者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了嗎?
1、故意傷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賠償后侵權者不一定就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這是由于故意傷害案件可能屬于公訴刑事案件,而公訴的刑事案件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就被告人的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提起公訴,由法院依法判決。在公訴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是否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非由被害人決定的,而是由司法機關決定的。
2、故意傷害案件可以和解。
因民間糾紛所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在故意傷害糾紛發生之后,受害者首先需要接受治療,然后可以向相關部門提出傷情鑒定的請求。一旦專業機構給出的鑒定報告顯示傷情為輕傷以上,那么就是受害者已經接受實施故意傷害行為一方支付的賠償金,也已經諒解了對方,故意傷害行為人,也依舊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行為若是導致他人受到了輕傷以上的傷害,那么侵權行為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涉嫌犯了故意傷害罪。此類刑事案件一般屬于自訴類型的案件,故此公民實施侵權行為之后,若是不想受到刑事處罰,最后是主動與受害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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