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作為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或處罰形式,不同的拘留方式對應不同的執行機關,適用不同的強制對象,也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總的來說,拘留有三種形式——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
本文將通過對比三種拘留形式,從【區別】和【救濟途徑】和【法律后果】角度為大家展開分析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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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針對的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人員,是治安管理處罰形式(警告、罰款、拘留)之一,也是其中相對最重的懲罰形式。
決定機關:(縣級以上)公安機關。
強制對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員。
拘留期限:一般在15日以內。(處罰合并執行的一般不超過20日)
救濟途徑: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以及行政訴訟。(在此期間,如果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可以申請暫緩執行拘留)
法律后果:
首先,行政拘留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案底,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說的“前科”。
其次,受過行政處罰的人員,會在公安系統中留下記錄,這些記錄會產生的影響主要是兩方面:
一是如果5年內再次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時,會加重處罰; 二是對本人報考公務員或者一些特殊部門雇員時的政審環節會產生不利影響;
刑事拘留,針對的是一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用的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嚴格意義上并不具有處罰性質。
決定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
強制對象:部分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
拘留期限:一般在14日以內;最長為37天。
救濟途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拘留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拘留。
法律后果:刑事拘留作為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也不會留下記錄或案底,但是它作為刑案偵查過程的一個環節,通常會有兩種直接后果:
一是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證據確鑿的,申請批捕或認為當追究刑事責任移交送檢,而經過法院審判后被處以刑事處罰的,此時會留下案底;
另一種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偵查后認為證據不足或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視情況予以行政處罰或釋放;或者公安偵查后移交送檢,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那么此時就不會留下案底。
除了犯罪記錄(案底),對于行為人報考公務員或其他特殊部門的崗位時必然也將受到限制,同時被處以刑事處罰的人員還可能面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影響。
司法拘留針對的是妨礙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秩序的人員采取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決定機關:人民法院。
強制對象:妨礙訴訟(審理、執行)的人員。
拘留期限:一般在15日以內。
救濟途徑:不服司法拘留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
法律后果:同行政處罰類似,被司法拘留的人員也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但是同樣對于一些需要開具《無違反犯罪記錄證明》的情況或報考一些崗位時,將會受到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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