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害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什么?
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危險犯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兩者實施區別點在于是否存在事實犯罪。
1、內容不同
實害犯,亦稱侵害犯。危險犯的對稱。對侵害客體已發生實際損害的犯罪。實害犯以對客體發生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結果犯,“行為犯”的對稱。又稱“實質犯”。是指犯罪行為必須造成犯罪構成要件所預定的危害結果的犯罪。即以發生法定的有形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
2、劃分不同
結果犯依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所劃分的犯罪類型。如果只有一定的危害行為而無法定的危害結果,那么,對于故意犯罪來說是犯罪未遂,對于過失犯罪來說則不構成犯罪。
實害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必須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構成既遂。實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實害結果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3、結果不同
行為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分則所規定的行為,既使結果沒有發生,也可能構成犯罪.如綁架罪、敲詐勒索罪、分裂國家罪。
共同犯罪中犯罪未遂認定的條件是: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犯罪沒有得逞、由于意志人以外的原因導致未得逞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結果犯的成立,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在殺人罪中,必須是殺人的行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殺人罪既遂,反之,如果基于殺人的目的,但卻未將被害人殺死,則為殺人罪未遂。在過失犯罪中,如果行為與法定危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則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二、如何理解二者?
具體危險犯是抽象危險犯的對稱,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后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具體危險犯是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為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一般實害犯是犯罪既遂,有實際損害,而具體危險犯是根據產生的危險作為來判斷。兩種犯罪行為所認定的犯罪類型是不同的,對于具體危險犯和實害犯的判斷和認定,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辦理。無論是哪一種,都是有損社會安全的行為,不應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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