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襲警罪很重嗎?有什么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條對本款作了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刑罰從原來的從重處罰修改為單獨法定刑配置,二是突出了行為方式的暴力性,增加了“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表述。
經研究,《罪名補充規定(七)》將本款罪名確定為“襲警罪”。主要考慮:
(1)按照罪名確定的慣例,單獨刑罰配置的條款,一般宜單獨確定罪名。
(2)“襲警”本身就含有暴力之意,且近年來在討論增設該罪的過程中,各方普遍使用“襲警罪”的表述,已有廣泛社會共識且更為精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暴力 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對妨礙公務罪中行為人的暴力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重傷結果或因重傷導致死亡結果,甚至故意殺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重傷)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本罪的對象限于三種人:
(1)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各級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須注意,上述人員都必須是依法正在執行某種公務期間,才能成為本罪對象。
2、行為人具有妨害公務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須把握三點:
(1)妨害公務的實質,是阻礙上述人員依法執行其職務,具體表現包括使其不能執行和不能正常執行其職務;
(2)妨害公務的方式,除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可以暴力、威脅方法,也可以是非暴力、威脅方法外,其余都須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實施才能構本罪。但應明確,在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作任務的情形下,須造成嚴重后果才能構成本罪;(3)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的,必須是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才能構成本罪。
二、酒后襲警一般拘留多久?
行為醉酒后對警察實施襲擊行為的,可能會涉及到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兩種情況,兩情況拘留的時間是不一樣的,相關分析如下。
1、如果酒后襲擊警察致警察出現輕傷以上傷情的,就會構成故意傷害罪,可以進行刑事拘留。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刑事拘留最長的期限為37天。
2、如果襲警造成警察出現輕微傷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法的情形,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如果警察執行職務行為的,襲警造成妨害公務的,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可加重處罰。
無論發生何種情況,都需要冷靜處理面對。若出現不可控制的情況,應該相信人民警察,盡量不要起沖突,導致任何一方遭受再一重的傷害。特別是攻擊警察的行為,是十分不可取的,輕則構成妨礙公務,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重則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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