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駕駛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危險駕駛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年的人,都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在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駛的危險駕駛行為之中,行為人是以機動車為駕駛工具而進行的犯罪,因此此時處罰的對象只能是直接駕駛、操控機動車的人。而根據刑法的新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若是對超載超速、違規運輸化學品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也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從這一規定來看,刑法是擴大了危險駕駛罪的主體,是法律進一步完善的體現。在現實生活中,這兩類情形的行為人往往都是受雇于人,在雇主(機動車的管理人、所有人)的授意下從事違法行為。若此時單單處罰行為人,是不公平的,他們本身就處于弱勢地位。單位由于其不能駕駛機動車,也不屬于機動車的管理人、所有人因此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自己危險駕駛行為以及因危險駕駛行為造成結果的心理態度。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故意和過失,也稱為罪過形式。第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第三,認識錯誤,包括事實認識錯誤和法律認識錯誤。對于犯罪目的和犯罪動機,本罪未對其進行限定。只要客觀上實施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了抽象的危險,無論行為人是基于怎樣的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此罪的認定。而認識錯誤,危險駕駛罪也無特殊的情形,按照普通罪處理即可。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應當從罪過形式分析,即從行為人意識和意志兩個角度進行。意識是指行為人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認識和分辨情況,但不要求行為人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屬于違法的。現實實踐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會以自己不知在從事違法行為而妄想逃避刑事處罰。如果不認識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就不能構成罪過,不成立犯罪的話,就會有更多的人以自己不懂法為借口逃避處罰。而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根據其對事物的認識,決定控制自己行為的心理因素。刑法上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輕信這四種形式,即故意、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以及輕信能夠避免的過失。我們認為,在危險駕駛罪中,行為人對自己的危險駕駛行為是一種放任行為,罪過形式為間接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醉酒、追逐競駛、超載超速、運輸危險化學品是破壞交通道路安全,存在著不安全的隱患。但是行為人仍舊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危險駕駛罪的客體
危險駕駛罪侵犯的客體也稱法益,為公共安全。危險駕駛犯罪行為對多數人,而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造成危險,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抽象危險。行為只有具備公共危險性,才具備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能性。但在《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兩個危險駕駛行為,其中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這一行為應當屬于具體的危險犯,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分析有無危及公共安全。
4、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具體表現為四個違法行為。
(1)第一種行為是“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追逐競駛是指機動車駕駛者在道路上、超過法定速度行駛,肆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或者頻繁、突然并線,以較近的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間的危險駕駛行為。從法條的表述來看,追逐競駛還有一個限定的處罰范圍,即要求達到情節惡劣的程度。同時這類行為還要求在道路上,所謂的“道路”不僅包括我們字面理解的公共交通道路,還包括校園內、大型礦廠內以及通往停車場的道路。危險駕駛罪要處罰的是那些具有危害公共交通道路安全的潛在危險行為。若行為人在沒有人員、車輛的荒野道路上飆車、追逐競駛,因為不具有任何危險性(無論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都不具備)而不屬于本罪的成立范圍。
(2)第二種行為便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我國法律規定達到危險駕駛罪酒精含量的標準為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醉駕駕駛屬于抽象的危險犯,只需要行為人具備可能危害公共道路安全的風險,而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員進行具體的判斷,來鑒定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在罪過方面,醉酒駕駛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這種認識無須過于具體,不要求認識到自己體內酒精到底含量是多少,只需知道自己飲過酒即可。
(3)第三種行為便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這種情形僅限于從事校車業務、旅客運輸的人員。將這個行為納入到危險駕駛罪之中,是基于對我國現在社會現狀的考慮。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很多地方的校車或者客運大巴的駕駛員為了多拉乘客,多賺一些錢,無視車輛的實際承載能力,缺乏安全意識,漠視他人生命安全,嚴重超載、超速,導致此類交通事故頻發。而一旦這類情形的交通事故發生,造成的人員傷亡是極大的,遠遠超過醉酒駕駛、追逐競駛等行為。
(4)第四種行為是違規運輸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從法條的表述來看,對于此類行為還需要達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也就是說,這類情形是不同于上述其他三種行為的,應當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即在行為人從事違規運輸化學品時,要結合實際的具體情況來看,有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
二、犯危險駕駛罪如何處罰
1、危險駕駛罪的量刑包括拘役和罰金兩部分。
2、其中拘役在一個月至六個月幅度內確定;罰金則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23〕21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法在一個月至六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宣告刑。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根據危險駕駛行為、實際損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綜合考慮危險駕駛行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通過上文對危險駕駛罪犯罪構成的介紹,大家應該清楚滿足什么樣的條件,危險駕駛行為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了吧。要注意的是,在危險駕駛的過程中若是發生了嚴重交通事故,造成了重大損害的,則此時可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更多交通肇事罪方面的法律問題,請直接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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