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怎么辦取保候審的手續?
1、被刑拘若是想要被取保候審,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取保候審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一年必須結案嗎?
1、取保候審到期后案子并不是一年必須結案。
取保候審期限到期后一年內案子是否結案,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定。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與案件是否了結并無關系。
2、結案的條件:
(1)案件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案件定性準確;
(4)法律手續完備
3、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4)各種法律手續完備。
4、移送審查不起訴的條件是: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5、撤銷案件的條件是:
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在偵查過程中,發現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偵查終結,撤銷案件: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6、結案時間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不管公民是出于被刑事拘留的狀態,還是被逮捕的狀態,都只有是滿足了一定的條件之后,才可以被取保候審。至于具體是否滿足條件,需要收到取保候審申請的公安機關、檢察院等依法確定。經過審核后,如果確定滿足了法定取保的條件,被取保者可能需要支付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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