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退回意味著什么?
1、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退回意味著在取保候審期間并沒有實施違反規定的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2、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被取保候審什么時候開庭?
1、取保候審后,一般是3個月左右開庭。但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之后,法院也有可能不會開庭。
取保候審的案件沒有具體的開庭期限。取保候審作為一種強制措施,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2、法院取保候審能續保。
取保候審是有時限的,一般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假如先期取保候審時間到期,需要繼續取保候審,就必須“續保”。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檢察院起訴科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還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后才能決定。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等,在收到取保候審的申請之后,需要結合現行法的規定,判斷被申請者是否滿足了法定可以被取保候審的條件,對于滿足相應條件的情形,一般會同意取保申請。同意此申請的同時,會責令被取保者繳納保證金,或者是提供滿足條件的保證人。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