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之后撤銷案件還有用嗎?
1、取保候審解除還有事,后續有違法事實,還需要對此判處有期徒刑。解除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認定嫌疑人參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
二、取保候審三個月是否錄筆錄
取保候審3個月必須錄筆錄
1、做筆錄就是重新核實證據,警方可能調查到了新的證據
2、取保候審并不是放人,也不代表沒事了,而是警方覺得案子不大,不至于逃跑,在審判之前先讓交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可以不用關押。取保候審之后,如果案件要審判,還是要去的。
3、如果案情有變化,警方隨時可以再拘留。取保候審并不等于沒事了。《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具有法定期限,不能超過一年,在法定期限內偵查機關無法找到充足的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參加了犯罪,只能暫時解除取保候審。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在刑事訴訟案件過程當中,公安機關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完全是可以對此適用取保候審的,而取保候審在沒有辦理解除的情況之下,仍然是對犯罪嫌疑人有作用的,之后案件發生了一些變化,比如說撤銷了案件,那么取保候審是需要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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