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拐賣是令人不恥的。在我國,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施詐、接送、中轉人口以獲利的行為是一種世界性犯罪。法律關于拐賣怎么認定?拐賣人數眾多如何認定?下面跟小編一起去看看吧。
1、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實踐中有的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等手段,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把人當成商品出賣是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基本特征。
2、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構成什么罪?
如果犯罪人為了出賣,偷盜竊嬰兒的,按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3、如果買進婦女、兒童,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構成什么罪?
如果犯罪人為了賣而收買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是如果犯罪人不是為了賣,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所以如果某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想購買作子女或妻子,不僅要人財兩空,而且要構成犯罪。我國刑法第241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轉賣給他人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構成其他的犯罪,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傷害的,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有虐待行為的,另構成虐待罪。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另構成強奸罪。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并罰處理。
另外我國刑法還規定,如果首要分子聚眾多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構成聚眾阻礙解救婦女、兒童罪,為首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使用暴力或威脅方法阻礙解救的,構成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拐賣婦女、兒童的,如何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被拐賣的外國婦女沒有身份證明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之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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