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涉嫌違法犯罪以后,無論是家屬還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一定都十分焦急,缺乏對法律常識的判斷和法律依據的理解,由于個人和家庭的經濟條件所迫,無法聘請律師,導致有很多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在得不到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的前提下,也間接導致了很多冤假錯案的產生,使得正常的公訴、庭審程序的進行十分困難。
正是由于這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及《關于擴大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范圍的通知》,其中明確了:在刑事案件當中,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以及適用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沒有能力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援助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出庭辯護。
這一舉措,突破了原本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二百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提供法律援助的幾種情形,充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訴訟權利,在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的同時,減少司法實踐當中如《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的冤假錯案的產生。
所以,即使是出于個人經濟原因不能聘請律師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也不用著急了,國家早已為你提供了應有的法律援助和保障。
小伙伴們,你們知道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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