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軍與曾某鳳于2023年6月離婚,離婚后曾某鳳與李某榮談戀愛。
被告人李某軍在離婚前就懷疑曾某鳳與李某榮有曖昧關系,并質問過曾某鳳,但曾某鳳予以否認。
2023年12月12日中午,被告人李某軍約曾某鳳與兩人女兒一起吃飯,飯后雙方各自開車離開。被告人李某軍在回家的途中發現曾某鳳駕駛車輛在路上行駛,為了確認曾某鳳是否與李某榮交往,便駕車跟蹤曾某鳳,跟到耒陽市德泰隆路杏花村酒店附近時,被告人李某軍發現曾某鳳停車要接的人正是李某榮,于是心生不滿,下車沖向李某榮,與李某榮在曾某鳳車輛的副駕駛位置扭打在一起,李某榮受傷后逃跑。
被告人李某軍為泄憤,便用拳頭及石塊將曾某鳳所駕駛的本田汽車車窗玻璃等部位砸壞,后逃離現場。經鑒定,曾雙車輛被砸壞部位價值人民幣5620元。案發后,被告人李某軍賠償曾某鳳10000元,并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軍故意毀壞他人車輛,損失5620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訴請法院判處。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告人李某軍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認罪認罰,賠償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判處被告人李某軍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單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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