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檢驗作為保證藥品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技術支撐,處于技術監督的支柱地位。通過注冊檢驗、監督檢驗,承擔著為藥品技術審評、行政規制、行政處罰等提供科學、公正的檢驗數據的職責。近期已有不少申請人收到不同產品、不同申報階段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書或補充資料。2023年7月1日《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相配套的《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規范(試行)》(2023年版)(以下簡稱“新規范”)的出臺,進一步規范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明確注冊檢驗技術基本要求。
較之舊版的注冊檢驗管理辦法,新規范在工作程序方面,將前置注冊檢驗要求融入現行注冊檢驗工作程序中,并通過規范和優化有關環節,加強藥品檢驗機構、藥品審評中心和注冊檢驗申請人三者之間信息溝通,提升藥品注冊檢驗質量和效率;在技術要求方面,總結提煉出適用于中藥、化學藥、生物制品、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和藥用輔料和藥品包裝材料基本要求,包括:資料審核、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
該《規范》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接下來本文將對藥品注冊檢驗的適用范圍、檢驗分類、檢驗流程、提交資料、樣品要求、相關時限等角度做一個系統的總結。
注冊檢驗的流程要點簡析
一、藥品注冊檢驗適用范圍
1、樣品檢驗;
2、標準復核。藥品標準復核工作實際上可以理解為:指定藥品檢驗機構為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藥品質量標準(藥品注冊標準)提供實驗室依據。
與國家藥品標準收載的同品種藥品使用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一致的,可以不進行標準復核,只進行樣品檢驗。其他情形應當進行標準復核和樣品檢驗。
二、藥品注冊檢驗分類
根據藥品注冊檢驗啟動主體和藥品注冊階段不同,將藥品注冊檢驗分為如下四部分:
圖1 藥品注冊檢驗分類
其中,上市申請審評中的注冊檢驗,根據類型內容的不同,又可以分為,質量標準部分項目復核、現場核查抽樣檢驗、有因抽樣檢驗。
三、藥品注冊檢驗流程
圖2 境內藥品注冊檢驗流程圖
其中①準備申請模塊為新增模塊,體現了此次注冊檢驗升級“優化注冊檢驗工作程序”的理念:給申請人與藥品檢驗溝通開辟途徑,提前解決后續注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高注冊檢驗質量和效率。申請人送檢環節拆分為先進行資料審核,通過后進行樣品檢查,方便申請人通過信息化方式報送資料,實現讓申請人少跑路,提高送檢效率和滿意度。
另外,新規范也進一步規范了注冊檢驗工作程序:規范注冊檢驗過程中發補處理,要求藥品檢驗機構一次性提出發補要求,申請人按時限一次性補充到位。對于因特殊情況未按時限補充到位的,給予申請人重新約定補正時間的機會。對于在新的約定時限仍未能補充的,在資料和樣品接收階段,視同撤回申請;在注冊檢驗過程中,因故出具部分結果報告的,應在復核意見中說明情況。明確注冊檢驗流程出現的異常情形處理,如優先檢驗、流程暫停和重啟、撤檢和退檢的情形。
不同類型的注冊檢驗流程概括如下:
(1)前置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向申請人或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抽取樣品申請。省局在收到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要求組織抽取3批樣品并封簽,同時出具抽樣記錄憑證。
(2)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注冊檢驗通知書,在30個工作日內,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完成抽樣工作,向中檢院或相關省級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申請。
(3)上市申請審評過程中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和補充資料通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藥品注冊檢驗申請。
有因抽樣檢驗:藥品審評中心直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出具藥品注冊檢驗通知,提出注冊檢驗要求,提供檢驗所需相關材料。檢驗所需樣品由藥品審評中心組織國家藥品核査中心或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抽取并封簽,并在規定條件下送至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樣品批次和每批數量由藥品審評中心與藥品檢驗機構商定。
(4)上市批準后變更注冊檢驗申請:申請人憑藥品審評中心出具的藥品注冊檢驗通知向相應藥品檢驗機構提出注冊檢驗申請。
(二)境外藥品注冊檢驗
境外藥品注冊檢驗:統一由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受理,藥檢院完成注冊檢驗工作。此次升級,本部分的送樣流程也進行了優化調整:統一通過在線提交進口注冊檢驗申請;調整申請人送樣方式,通過進口注冊檢驗申請審核的由申請人分別同時向承擔任務的口岸藥檢機構和中檢院送樣,提高送樣效率。
四、申請藥品注冊檢驗應提交的資料
以上資料需在樣品送檢前或送檢時提供相應紙質版(加蓋公章),紙質版和電子版(光盤或U盤)資料必須保持一致,且應當與注冊申報資料的相應內容一致,確保資料真實、充分、可靠,境外生產藥品應同時提供中、英文版的資料。
五、申請藥品注冊檢驗對樣品的要求
圖3 藥品注冊檢驗對樣品的要求
六、相關時限
大的流程上,串聯改并聯。注冊檢驗原則上應在規定的審評時限結束前完成報告。
圖4 2023版與2007版注冊檢驗時間安排對比
圖5 注冊檢驗中對于送樣時限、檢驗時限以及不計時限情形的要求
因品種特殊及檢驗工作中的特殊情況,藥品檢驗機構需要延長檢驗時限的,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申請人和藥品審評中心,對于前置注冊檢驗,僅告知申請人。延長時限不得超過原時限的1/2。
七、對送檢人的要求
送檢人須經申請人(或境內代理人)授權,詳知送檢相關要求及所送資料和樣品等信息,在申請時認真核對申請表、委托單等相關信息后簽字確認,注意保存注冊檢驗送檢過程中出具的相關憑證,配合辦理藥品注冊檢驗送檢有關事項。
八、檢品編號及作用
檢品編號是藥檢院受理檢驗申請后賦予樣品的唯一性標識。《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中將注明檢品編號,申請人可憑此編號查詢檢驗進度。
九、補充資料通知
檢驗中需要申請人補充注冊檢驗相關的資料、標準物質和特殊試驗材料等的,檢驗部門會與申請人溝通后一次性提出,并出具《藥品注冊檢驗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需要補充的內容及時限,要求申請人一次性補充完成。逾期未完成且未提前向藥檢院申請調整補充時限的且獲得同意的,藥檢院在繼續完成其它檢驗項目后,出具部分項目的檢驗報告,并將無法完成原因寫入標準復核意見。
上述內容從補充資料的角度,規范注冊檢驗工作程序,也是此次新規范的升級后的新要求。
十、申請人獲取檢驗報告的途徑
藥檢院業務部門按藥品注冊檢驗申請表填寫的聯系地址郵寄至申請人(境外生產藥品寄至其境內代理人),或由申請人派人憑身份證和單位介紹信或《藥品注冊檢驗接收通知書》到藥檢院業務受理大廳領取。
結合常見補正問題以及新規范體現出來的一些升級,對如下內容再強調一下:
(1)藥品注冊檢驗申請人應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保持一致(誰申請注冊檢驗,誰作為上市許可申請人)
(2)申報注冊檢驗的藥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藥品審評中心發布的藥品質量標準通用格式及撰寫指南要求。
(3)申報品種的注冊檢測項目或指標不適用《中國藥典》的,申請人應當提供充分的支持性數據。
(4)藥品檢驗機構與藥品審評中心通過“數據共享平臺”進行信息溝通,包括注冊檢驗用樣品和資料接收審核情況、注冊檢驗暫停和重啟、時限延長、終止注冊檢驗的信息以及注冊檢驗報告的推送。
(5)藥品注冊檢驗所需樣品應當為商業規模生產3個批次(特殊情況下,治療罕見病的藥品除外),每批樣品數量為質量標準全項檢驗所需量的3倍。
(6)樣品剩余有效期時間應不少于2個藥品注冊檢驗周期,如同時進行樣品檢驗和標準復核的,為180個工作日;如進行樣品檢驗的,為120個工作日。
(7)藥品審評中心啟動的注冊檢驗,申請人應當在30個工作目內,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完成抽樣并向藥品檢驗機構送樣。現場核査抽樣檢驗應在抽樣后10個工作日內向藥品檢驗機構送樣。
從上面的6、7兩條,我們應充分重視“前置檢驗”的必要性。不前置檢驗的話,稍微出點岔子,就會來不及送檢。
如果注冊申請本來不需要注冊生產現場檢査(就算有,也只有一批),僅僅為了注冊檢驗重新生產三批新鮮樣品的話,非常不值當。如果碰到審評中要求進行注冊檢驗(哪怕只是單項復核),還有注冊檢驗資料發補,那就更有可能出現樣品的有效期趕不上注冊檢驗剩余有效期要求的情況了。
(8)因化學藥制劑注冊檢驗需要對化學原料藥進行檢驗的,應當由申請人一并提供化學原料藥樣品和相關資料。仿制境內已上市藥品所用的化學原料藥,可以單獨申請藥品注冊檢驗。
(9)申請人須同時提供注冊檢驗用資料和樣品標簽的紙質版(加蓋申請人公章)和相應的電子版。境外生產藥品的注冊檢驗,申請人應提供前述資料和樣品標簽的中、英文版。(注意學習,送檢物資的準備要求)
(10)檢驗資料中包括:藥品通用技術文件(CTD)資料:模塊2(概要)中2.3(質量總體概述):模塊3(藥學研究資料)。原料藥隨制劑同時申請上市許可的,應按要求同時提供原料藥和制劑的資料。也就是說,如果前置檢驗的話,光做完工藝驗證還是不夠的,得把藥學資料寫完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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