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一) 《刑法》規(guī)定
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二) 本罪與他罪的界限
第一,區(qū)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販賣毒品罪的本質(zhì)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這是與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區(qū)別。行為人無論是提供場所、吸毒器具,還是提供毒品,只要是與其他吸毒人員之間沒有毒品交易行為,就不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否則就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shù)罪并罰。
第二,區(qū)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為人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場所,而后者是行為人通過引誘、教唆、欺騙的手段使原本沒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產(chǎn)生吸毒念頭并吸食毒品。
(一)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過失不構(gòu)成本罪。構(gòu)成本罪,一般應以牟利為目的作為主觀上的必要要件。
(二)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gòu)成本罪。
(三)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為,所謂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給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場所。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動前來時被動提供。既可以是有償提供,也可以是無償提供。提供的地點,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親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隱藏的場所,一般則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者準備的某種比較固定的場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賃他人房屋讓他人吸毒,飯店、賓館、咖啡館、酒吧、舞廳等營業(yè)性場所的經(jīng)營、服務人員利用經(jīng)營性場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輪船、火車、汽車的司機管理人員利用交通工具讓他人吸毒;等等。至于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的次數(shù)、人數(shù)以及提供時間的長短,均對本罪的構(gòu)成毫無影響,即不論容留幾人,也不論容留了幾次,以及多長時間,都可構(gòu)成本罪。
(四)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們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們通常所說的開設(shè)他地下煙館或變相煙館的行為。但近幾年來,某些賓館、飯店、舞廳也成為吸毒的場所,導致吸毒人數(shù)上升,因此,必須對為他人吸毒提供場所的行為予以嚴厲懲處。
(一)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印發(fā)《〈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2023)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內(nèi)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內(nèi)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4. 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
6. 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
(二)在量刑起點的基礎(chǔ)上,可以根據(jù)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數(shù)、次數(shù)等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個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個月刑期;
3. 二年內(nèi)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刑期;
4. 二年內(nèi)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后果的,除已確定為基本犯罪構(gòu)成事實的之外,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二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毒品再犯,增加基準刑的10%-30%;
2. 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
1. 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減少基準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guān)于試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
第八章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量刑原則
第二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法定從重情節(jié)或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jié)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節(jié)嚴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達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九章 財產(chǎn)刑適用標準
第二十五條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應當并處沒收財產(chǎn)或者罰金:
(一)判處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一般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一般并處沒收財產(chǎn)或者罰金五萬元以上;
(三)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沒收財產(chǎn)或者罰金三萬元以上;
(四)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的,一般并處罰金二千元,每增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處罰金增加二千元;
(五)判處有期徒刑不滿一年、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處罰金一千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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