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的37天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不能超過37天。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二、刑事案件中存在哪些情形可以刑拘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fā)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xiàn)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的流程有哪些?
(一)拘留的決定。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fā)《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zhí)行。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決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拘留的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
(二)拘留的執(zhí)行。
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zhí)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在異地執(zhí)行拘留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四、刑事案件中刑拘嫌疑人后怎么處理?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xù);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后,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三)拘留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xù)偵查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
(四)發(fā)現(xiàn)不用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釋放被拘留人,發(fā)給釋放證明書;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上文已經明確介紹了刑事案件的37天指的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一般超過37天沒有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不會超期羈押,超期羈押是違法的。對于該問題如果還有其他疑問的話,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yè)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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