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駐+巡回”檢察模式是新時代檢察工作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形勢下作出的一項重大創新。當前,“派駐+巡回”監獄檢察的著力點在于把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向社會輸出合格產品。這就需要深入推進“派駐+巡回”,切實提升罪犯改造質量、維護監管秩序、保障罪犯權益。罪犯申訴權是罪犯合法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憲法賦予公民申訴權在刑罰執行領域的特殊表現形式。罪犯申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關系著監管秩序安全穩定,影響罪犯改造質量。筆者認為,加強罪犯申訴權監獄檢察保障,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罪犯申訴維權普法教育機制。工作中發現,很多罪犯對申訴權缺乏充分了解和正確認識,導致不會申訴、不當申訴、違規申訴等問題頻發。這說明,針對罪犯申訴權行使等權利教育方面還做得不到位。一直以來,承擔罪犯普法教育的兩大主體分別是監獄和派駐檢察室,監獄干警因法律專業能力有限,在罪犯普法教育中難以系統、全面、有效解決罪犯申訴中出現的各類問題。派駐檢察室雖然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技能,但精力主要放在監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監管活動方面,對罪犯權利教育重視程度不足。當前,在“派駐+巡回”模式下,巡回檢察分擔了派駐檢察的部分監督任務,派駐檢察承擔了更多基礎性工作,可以利用經常在監獄一線工作的便利,加強對罪犯申訴的法治教育,建立申訴法治教育常態化機制,定期組織開展罪犯依法申訴維權課堂,讓罪犯正確認識和行使申訴權,減少盲目申訴和無理申訴。另外,要定期與申訴的罪犯談話,全面了解罪犯申訴的理由和案件情況,做好詳細的談話記錄和罪犯申訴情況記錄。認為罪犯申訴理由正當的或者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可能存在錯誤的,應撰寫審查意見書,并向申訴部門及時轉交罪犯申訴材料和罪犯申訴審查意見。同時,要加強事后跟蹤,及時將申訴進展情況告知罪犯,保障罪犯的知情權。對于申訴理由不正當的,要發揮法律業務專長,向罪犯釋法說理,詳細說明申訴不正當的原因并予以及時糾正,真正起到申訴過濾器的作用。通過對罪犯有針對性地教育引導,穩定罪犯情緒,防止申訴成為部分罪犯逃避勞動、抗拒改造的借口。對于假借申訴之名,實為蓄意破壞監管秩序、抗拒改造的罪犯,則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并建議監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二是提高罪犯申訴檢察保障的規范化水平。雖然刑事訴訟法和監獄法都規定,監獄對于罪犯的申訴,認為判決可能有錯誤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或者法院處理。但實踐中,不少監獄執法主體并不具備相應的法律專業能力,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是否正當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應當完善監獄向派駐檢察定期匯報申訴信息制度,監獄應定期全面、客觀地將受理罪犯申訴情況向派駐檢察匯報。檢察機關根據監獄匯報的情況和日常檢察工作中發現的情況,建立“罪犯申訴”數據分析庫,形成罪犯申訴信息檔案,一人一檔,由派駐檢察室安排專人管理,對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護進行動態監督和全程監督。通過統一管理罪犯申訴信息,并對所有的罪犯申訴情況進行存儲分析處理,對罪犯申訴進行正當性分析,作出處理意見,并著力發現申訴背后可能涉及的司法不公、執法過錯等深層次問題。
三是完善巡回檢察集中處置申訴案件制度。在定期巡回檢察中,成立專門的巡回檢察申訴處置委員會,委員會由經驗豐富的檢察人員主導,邀請法官、律師、偵查人員、法學專家、鑒定人員等專家以及人民監督員、代表委員共同參與,定期開展以罪犯申訴為主題的巡回檢察。對于監獄罪犯刑事申訴,巡回檢察申訴處置委員會要查閱、分析罪犯申訴材料,詳細詢問罪犯,制作詢問筆錄,開展罪犯申訴評審研究,對罪犯申訴材料進行深入調查和論證,判斷申訴事實和材料的真實性。對于不屬實的申訴,要做好服刑人員的說理息訴工作。對于發現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審裁判可能存在錯誤,或發現原有證據之間有矛盾、證據真實性存疑,或存在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情況,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應當將申訴材料及審查意見通過組織巡回檢察的檢察機關按規定移送原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辦理,并跟蹤監督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回復。
四是探索完善罪犯申訴獲得律師幫助保障機制。為罪犯申訴、律師履職搭建平臺,通過在派駐檢察室設置律師輪流值班、預約接待等多種方式,為律師代理罪犯申訴提供便利。建立派駐檢察聽取律師意見以及就罪犯申訴案件處理的互動交流機制,研判、解決罪犯申訴中的困難和問題。定期對罪犯申訴獲得律師幫助權開展專項法律監督“派駐+巡回”檢察與罪犯申訴權利保障,切實保障代理律師依法行使會見權、罪犯獲得律師幫助權等落到實處。(作者單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派駐魯北監獄檢察室)
(檢察日報 盧金增 任磊 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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