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近日江西上饒一男子強奸13歲女孩致死案已于2023年3月16日宣判,被告人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4.3058萬元。
先提出問題:給人整死了,到底有沒有死亡賠償金這個項目?
結論是:法律模糊,各地法院判決不一致。
結論挺離譜的。
來看證據,我查閱了兩份同為2021年(新刑訴法司法解釋頒布后)不同法院的刑事案件中關于傷害致人死亡的判決書,(2021)川刑終32號判決書支持了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喪葬費;(2021)遼刑終146號只支持了喪葬費。
支持了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書內容為:
而不支持死亡賠償金的判決書內容為:
而為什么會有適用法律不一致的情況呢?
其原因在刑訴法和刑訴法解釋規定:
“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而什么叫物質損失呢?
《刑訴法解釋》138條第2款有反面說明: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同時《刑訴法解釋》155條第2款有正面說明: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但就是沒有明文說:死亡賠償金到底賠不賠。
有種理解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中這個等字就包括了死亡賠償金。
另外一種理解為:法律窮舉了那么多例子沒說要賠,所以賠償死亡賠償金沒有依據。
從而造就了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
以上觀點是討論現行法律條文的,而對“死亡賠償金是否應該納入到刑事案件中附民賠償項目”這個問題本身,有不同方面的考慮。
常見的認為不應賠死亡賠償金的一派認為:
1、刑罰本身就是對于受害者及家屬的告慰;
2、加害人可能本身就沒錢,容易引發更多矛盾;
3、加害人已經處以刑罰,不應處以過多賠償從而導致雙重懲罰。
認為應該進行死亡賠償金的一派認為:
1、殺個人就賠這么點錢?人命真賤;
2、打傷要賠巨額醫療費,而致其死亡居然不用賠錢,會引導部分罪犯進行更惡劣犯罪行為;
3、死亡賠償金作為金錢賠償亦屬于對家屬的補償。
4、很多罪名處以刑罰的同時也存在處以罰金,即便是雙重懲罰也是合理的。
各位的觀點是什么?
反正是我做這個案件,肯定要作為附民一方上訴了。
下期聊聊刑事附帶民事的精神撫慰金在實務中的出口。
附文: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徹律十七:強奸至死只賠4.3萬?刑附民賠償金額為什么這么少,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刑訴法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第一百三十八條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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