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調查: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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