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刑事拘留,一直到一審宣判,總共要經歷3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每個階段的期間分別如下:
1.偵查階段。可以分為逮捕前和逮捕后兩個階段,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修正)(以下稱《刑訴法》)第85條和第91條的規定,逮捕前最多為1+30+7,也就是一共38天的時間。逮捕后,依據《刑訴法》第156、158、159條的規定,基礎偵查期限為2個月,最長可以2+1+2+2,也就是7個月。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依據《刑訴法》第160條的規定,身份不明的,一直到查清身份才開始起算偵查期間。另外,依據《刑訴法》第157條規定,經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批準延期。
2.審查起訴階段。依據《刑訴法》第172條和第175條的規定,認罪認罰速裁案件為10天,普通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為1個月,案情重大復雜,可以延長15天,同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次,每次以1個月為限。也就是說,審查起訴階段,最短10天,最長為1+.05+1+1+0.5+1+1+0.5,一共6.5個月。注意,如果變更檢察院管轄,審查起訴期間要重新計算,但是,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3.審判階段。依據《刑訴法》第208條的規定,普通公訴案件一審審限為2+1+3,6個月,但注意,經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審限要重新計算,那么,補充幾次,每次多長時間呢?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23)》第421條和第422條,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也就是說,在沒有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情況下,審判的最長期間為6+1+6+1+6,也就是20個月。
綜上,從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一審宣判,最長期間為38天+7個月+6.5個月+20個月,一共34個月零13天,也就是2年10個月13天。
附:有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修正)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在審判過程中,對于需要補充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或者補充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收集證據和進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供協助;也可以書面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補充提供證據。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適用本規則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規定。
補充偵查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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