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么
非法占有目的認定,是辦公室集資詐騙與非法集資行為的嚴格界限
刑法典規定集資詐騙罪須具備“非法占有目的”集資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么,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已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已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非法集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于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從立法技術角度分析,刑法規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別指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及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從而在某些場合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經濟領域中,當事人之間在實現各自利益的過程中,對有關融資借貸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爭議在表現形式上與集資詐騙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區分的關鍵在于認定的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則可以認定其構成集資詐騙罪;否則,因不具備非法占有目的,即使發生財產返還,亦不能認定集資詐騙罪,宜按民事法律解決該經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對包括集資詐騙罪在內的金融詐騙罪中對“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確的規定: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司法實踐中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的認定,主要看集資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存在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集資詐騙。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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