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誰來解除?
1、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可能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是法院來解除。
(1)案件若處于偵查計算,則由公安機關解除。處于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解除,處于審判階段,由法院解除。
(2)由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委托人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申請。
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具體辦理解除手續。辦案人員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由取保候審人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
2、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決定逮捕。
合議庭或者獨任審判員認為應當對被告人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報請院長批準。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以上規定說明,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對其他機關已經決定的強制措施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二、取保候審由誰執行?
1、取保候審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2、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
(2)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及變動情況;
(3)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
(4)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采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可以作為罰金嗎?
1、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不可以作為罰金。
(1)已經繳納的保證金,要么被退還,要么被沒收,并不會被用來充當罰金。
(2)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2、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
(1)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2)對經濟犯罪、侵犯財產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數額或者直接財產損失數額的一至三倍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標準;
(3)對其他刑事犯罪,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保證金的數額標準可以確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后,才可以被取保候審。在取保期間若是不再滿足相應的條件,或者是實施了違法行為,有可能會被再次拘留、或者是逮捕。如果對公安辦理的取保候審誰來解除存在其他相關的疑問,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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